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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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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審核農藥登記 兼顧植物保護需求及農產品衛生安全
106-04-26
針對媒體報導衛福部在3月15日公告,及3月13日預告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有多項高於國際標準之說法,防檢局說,我國與各國訂定農藥MRL依據的科學評估作法相同,本次媒體引用之國際標準主要係為,某農藥尚未在該國登記許可(不等同禁用),因此該國先採統一基準(0.01ppm)或儀器定量極限(0.01-0.05ppm),當作該農藥在未核准使用的農產品上殘留的限量標準,其與我國核准使用所訂MRL差距千百倍係為合理的事,國際間亦有許多標準千百倍於我國MRL的情形,如日本及美國把農藥「氟尼胺」訂在羽衣甘藍上是16ppm,相較於我國0.01ppm的標準,為我國的1600倍。倘若未來該國有使用或進口申請需求,亦會評估訂定出一個合理安全的容許量標準。

防檢局表示,現行我國農藥之核准使用係先經該局審議有效性及安全性通過,其後由衛福部依該藥劑毒理、殘留消退等資料進行取食安全評估後,訂定殘留容許量標準,以作為殘留管制之用,且其所採用評估方式與國際作法相同。防檢局強調,未來將持續謹慎辦理農藥登記審查把關工作,並加強對社會大眾之風險溝通,及朝向審查資訊更透明、廣納更多層面意見方式辦理。同時加速辦理高風險藥劑評估淘汰作業,以兼顧農業生產需求及農產品衛生安全。

聯絡人:防檢署  署長  馮海東  電 話:02-2343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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