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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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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及附件三之十四「自法國輸入山羊體內胚之檢疫條件」(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105-12-0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 1051482365 號

主旨 :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及附件三之十四「自法國輸入山羊體內胚之檢疫條件」(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三十三 條。

 

 

 

 

 

 

主任委員    曹 啟 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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