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9 年11 月11 日農防字第1091505495號令
依畜牧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修正「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