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850799-A2公告PDF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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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VU KHANH LINH(武慶玲)君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經本署桃園分署裁處在案,惟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因本案裁處書前經本署以114年8月7日防檢四字第1141843021A號公告公示送達在案,爰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但書規定,旨述催繳函自公告翌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催繳函正本暫由本署桃園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來領取(地址:337041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電話:03-39824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