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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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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高雄分署114年7月16日防檢高機字第1142055979A號催繳函。
114-11-14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DAO MINH HUU(護照號碼:E01391***)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署高雄分署處以罰鍰在案;惟逾期未繳納。經外交部轉駐胡志明市辦事處代為寄送催繳函,然該處函復送達之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滿6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催繳函正本暫由本署高雄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往領取(地址:812201高雄市小港區飛機路630號3樓,電話:07-97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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