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展開選單
公示送達本署高雄分署114年10月29日防檢高金字第1142060845A號催繳函。
115-01-2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 應受送達人李紅蘭(護照號碼:11469182***)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署高雄分署處以罰鍰在案,因逾期未繳納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滿60日發生效力。

三、 本案催繳函正本暫由本署高雄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往領取(地址:金門縣金城鎮金水里11鄰西海路1段5號3樓;電話:082-375572)。

收合選單
facebook粉絲團 youtube 首長信箱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