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123-公告-徐岳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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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徐岳宏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署桃園分署處以罰鍰在案,經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徐岳宏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署於114年11月21日以防檢二字第1141851409號公告公示送達陳述意見函在案,爰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但書規定,旨述裁處書自公告翌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裁處書正本暫由本署桃園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往領取(地址:337041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 電話:03-39826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