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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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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桃園分署於114年5月23日防檢桃機字第1141979952號通知KANG TAEHYUG(KANG JISOO之法定代理人)之裁處書送達函。
114-07-14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KANG TAEHYUG(KANG JISOO之法定代理人)因KANG JISOO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署桃園分署以114年5月1日QS-114-4S-05140431號裁處書處以罰鍰在案。惟因KANG JISOO君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須將裁處書送達其法定代理人KANG TAEHYUG。經查法定代理人KANG TAEHYUG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滿6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裁處書函正本暫由本署桃園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往領取(地址:337041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 電話:03-398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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