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KANGJISOO(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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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KANG TAEHYUG(KANG JISOO之法定代理人)因KANG JISOO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署桃園分署以114年5月1日QS-114-4S-05140431號裁處書處以罰鍰在案。惟因KANG JISOO君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須將裁處書送達其法定代理人KANG TAEHYUG。經查法定代理人KANG TAEHYUG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滿6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裁處書函正本暫由本署桃園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往領取(地址:337041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 電話:03-39826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