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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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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三十六項附件「荷蘭產百合種球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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