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11481290號
主旨: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