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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11481969號
主旨: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