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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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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四條及第九條附件七之一、第十條附件八之三、附件八之四、附件九、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一。
111-07-1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11482227號

主旨: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四條及第九條附件七之一、第十條附件八之三、附件八之四、附件九、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一。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三、「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四條及第九條附件七之一、第十條附件八之三、附件八之四、附件九、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本次修正係調整兔、活魚與其配子及受精卵、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自澳大利亞輸入供人食用活鰻魚及活鮑魚、牛血清之輸入檢疫規範,係屬反映國內產業需求並兼顧檢疫把關作業,採取較短公告期間確有其急迫性,爰將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322200。

(五)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

 

主任委員 陳吉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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