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展開選單
預告修正「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第五點
111-07-1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11482399號

 

 

主旨:預告修正「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第五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

三、「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第五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047255。

(五)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收合選單
facebook粉絲團 youtube 首長信箱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