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882452-a2公告PDF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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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LE VAN TIEN(黎文進)君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經本署桃園分署裁處在案,後查知渠於本案發生日前已離臺,考量本案違規事實尚待釐清,茲撤銷原處分,惟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經本署以115年4月29日防檢四字第1151835443A號公告公示送達在案,爰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但書規定,旨述撤銷處分函自公告翌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撤銷處分函正本暫由本署桃園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來領取(地址:337041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電話:03-3982432)。
署長 杜 麗 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