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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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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四條及第九條附件七之一、第十條附件八之三、附件八之四、附件九、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一。
111-08-1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11482416號

 

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四條及第九條附件七之一、第十條附件 八之三、附件八之四、附件九、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一。

附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四條及第九條附件七之一、第十條附件八之三、附件八之四、附件九、第十八條附件十六之一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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