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907-廖曉林-公告(pdf)
檔案大小:0.21MB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廖曉林,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署桃園分署處以罰鍰在案,經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廖曉林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署於115年7月30日以防檢二字第1151842526號公告公示送達陳述意見函在案,爰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但書規定,旨述裁處書自公告翌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裁處書正本暫由本署桃園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往領取(地址:337041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 電話:03-3982663)。
署長 杜麗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