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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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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第五點
111-10-0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107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11482921

 

主旨修正「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第五點並自即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

公告事項:修正「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 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第五點如附件。

 

 

主任委員 陳吉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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