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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11482921號
主旨:修正「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
公告事項:修正「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 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第五點如附件。
主任委員 陳吉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