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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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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
111-11-2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11483291號

 

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

附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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