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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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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四條及第五條附件一之二、一之三(雛禽鳥及受精蛋輸入相關規定)
111-12-0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11483305號

 

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四條及第五條附件一之二、一之三

附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四條及第五條附件一之二、一之三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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