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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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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七條附件十五之一。
112-06-1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612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21482282

 

主旨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七條附件十五之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三、「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七條附件十五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1009樓。

()電話:02-23431401

()傳真:02-23322200

()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

 

主任委員 陳吉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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