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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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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
112-10-31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1031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21483363

 

主旨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三、「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phi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二)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100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322200

(五)電子郵件:aphia@aphia.gov.tw

 

代理部長 陳駿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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