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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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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條附件八之二
114-06-17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41867454號

 

主旨: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條附件八之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三、「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條附件八之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phi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三)聯絡人:吳技正

      (四)電話:02-23431401

      (五)傳真:02-23322200

      (六)電子郵件:aphia@aphia.gov.tw

部長 陳駿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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