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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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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 島」第四點但書第三款、第四款得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 島之豬肉及豬肉加工產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七 日起至六月二十三日止,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 自即日生效。
1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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