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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41862390號
主旨:訂定「藥局應定期申報依獸醫師(佐)開立購藥證明所供應人用藥品資料申報方式」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