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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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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生效
115-04-20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防檢四字第1151881879號

修正「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生效 。                
附修正「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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