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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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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九條第七款附件七之七「其他哺乳動物輸入檢疫條件」第六點所稱「指定輸入哺乳動物應實行之疫病診斷試驗及其他檢疫要求」之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本署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一日防檢二字第一一三一八六八五三九號令,並自即日廢止。
115-07-30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防檢二字第1151868423號

 

        核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九條第七款附件七之七「其他哺乳動物輸入檢疫條件」第六點所稱「指定輸入哺乳動物應實行之疫病診斷試驗及其他檢疫要求」之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本署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一日防檢二字第一一三一八六八五三九號令,並自即日廢止。

 

署長 杜 麗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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