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730-1151868423發布令(pdf)
檔案大小:81.02K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防檢二字第1151868423號
核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九條第七款附件七之七「其他哺乳動物輸入檢疫條件」第六點所稱「指定輸入哺乳動物應實行之疫病診斷試驗及其他檢疫要求」之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本署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一日防檢二字第一一三一八六八五三九號令,並自即日廢止。
署長 杜 麗 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