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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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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四點但書第三款、第四款得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豬肉及豬肉加工產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八月十日止,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1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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