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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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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檢署:進口馬鈴薯全流程嚴格把關 不合格一律棄置以確保食安
115-04-20

針對近期外界關注美國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規定,農業部防檢署表示,過去美國產馬鈴薯無論鮮食或做加工用,進口時都適用「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由於加工用與鮮食用馬鈴薯進口後流向不同,台美雙方經過基於科學原則的多次討論,同意參考日本做法,針對加工馬鈴薯另訂檢疫條件,輸入後若發現有發霉、發芽情況,都必須整顆棄置處理、不得加工,以確保國人食品安全。

防檢署指出,今年2月公告實施之「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除維持不得罹染8種病蟲害的規定不變外,另針對加工馬鈴薯新增要求美方強化輸出前發芽抑制劑施用程序,以及輸出檢疫須確認無發芽及無土壤等規定。至於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加工用馬鈴薯茄鹼含量須符合不超過200ppm規定,標準與國內供加工用馬鈴薯一致,以維持一致之食安要求。

防檢署表示,美國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時,若發現有發芽、腐爛或發霉情形,將通知衛福部食藥署,依照標準作業程序直接送往指定加工廠,貨櫃一到加工廠,有發芽、腐爛或發霉的馬鈴薯都必須整顆棄置銷燬,透過邊境查驗與加工廠選別監管的雙重機制,為國內農業環境安全及國人食安嚴格把關。

防檢署進一步說明,國際間亦採取類似風險管理作法。例如日本針對美國加工用馬鈴薯進口,在檢疫上除要求不得罹染特定病蟲害及附帶土壤外,亦要求施用發芽抑制劑;食品衛生方面,則須符合龍葵鹼及農藥殘留標準。即使通過邊境查驗,產品進入日本指定加工廠後,如於選別過程中發現芽體長度超過0.5公分,仍須將該顆馬鈴薯分離,不得進入加工產線。

防檢署強調,我國相關機關將強化合作機制,從輸出前管理、邊境查驗到加工端監管層層把關,確保進口馬鈴薯符合檢疫及食品安全規範,維護國內農業生產安全與國人健康。



聯絡人:防檢署副署長陳宏伯  電話:022343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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