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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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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附件一之十三「禽鳥之輸入檢疫條件」
101-06-1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1147918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其附件一之十三「禽鳥類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名稱並修正為「禽鳥之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禽鳥應符合旨述檢疫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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