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31481019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二之二「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一點附表一、附表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本次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二之二「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一點附表一、附表二,係因近年我國螯蝦養殖產業逐漸興盛,惟近日國內疑似發生螯蝦瘟(Crayfish plague),爰修正檢疫條件附表,擴增應施檢疫螯蝦瘟之動物種類,以防杜疫病入侵。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四、意見交流:各界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將建議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段51號9樓,傳真號碼:02-23431400,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參考。
主任委員 陳保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