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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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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二之二「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一點附表一、附表二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103-03-2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31481141號

 

主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二之二「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一點附表一、附表二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即日起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應符合旨述檢疫條件。

主任委員陳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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