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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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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疫站達成階段性任務,於104年4月25日中午起撤除,同時啟動配套措施,持續加強家禽產銷各環節消毒防疫工作
104-04-2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稱防檢局)本(24)日表示,為防範禽流感跨區傳播,自104年1月28日起於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及屏東縣主要交通要道設置10個檢疫站,檢查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之活禽所附健康證明書、禽蛋所附禽蛋燻蒸證明書,並消毒載運活禽、禽蛋、飼料及化製物之車輛,已有效降低跨區傳播風險,惟檢疫站屬於權宜性、過渡性之風險管控措施,經防檢局邀集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多次研商擬具「檢疫站撤除後之防疫配套措施」(簡稱防疫配套措施,如附件),並訂於104年4月25日中午撤除檢疫站,同時由家禽產銷各環節業者依防疫配套措施執行家禽健康證明書及禽蛋燻蒸證明書、運輸車輛消毒等基本防疫工作,作為檢疫站撤除後之常規機制,維持風險控管成果。


推動執行防疫配套措施並加強查核,請養禽場及各家禽產銷業者配合落實執行,共同防堵禽流感疫情發生及傳播
防檢局說明,檢疫站撤除後,原設置期間之家禽健康證明書及禽蛋燻蒸證明書、運輸車輛消毒等相關措施將納入防疫配套措施轉為防疫常態基本工作,家禽健康證明書及禽蛋燻蒸證明書依原執行方式辦理,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違反者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上罰鍰。另運禽車、運蛋車、飼料車及化製車依防疫配套措施規範落實執行各項消毒工作,其中運禽車、運蛋車進入及駛離禽場前,或運禽車駛離理貨場、批發市場、屠宰場前,須由運輸業者依「消毒切結書」項目完成清潔及消毒,並由禽場畜主/理貨場人員/批發市場人員/屠宰場人員確認簽名;禽場畜主應於「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載明運禽車、運蛋車、飼料車、化製車進場日期及車號,並由駕駛人簽名確認,以供查核,依據動傳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公告後,違反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強調,防疫配套措施執行期間將由各縣市政府及該局各分局於家禽產業鏈各重點場所加強執行查核工作,請產業鏈各環節業者依前揭措施持續落實生物安全自主管理,並核實紀錄各項生物安全措施執行情形,共同防堵禽流感疫情發生及傳播。


聯絡人:署長  張淑賢  電 話:02-2343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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