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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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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9-11
近三年曾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一覽表
114-09-11
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113-10-30
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113-06-19
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113-03-27
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113-02-16
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113-01-18
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112-12-22
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112-09-08
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112-06-30
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112-06-28
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111-12-12
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111-05-16
公告-訂定「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並自111年5月20日生效
111-05-16
訂定「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停止自發生非洲猪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裁罰基準」,並自111年5月20日生效
110-09-29
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但符合公告事項一但書規定之豬隻飼養場所,不在此限。」,並自即日生效。
110-09-29
訂定「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搬運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生效。附「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搬運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
110-08-27
公告「禁止搬運廚餘至豬隻飼養場所及廚餘不得作為豬隻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並自即日生效。
110-08-27
訂定「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搬運廚餘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108-06-07
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七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108-05-30
發布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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