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檢局_防疫檢疫季刊-61期 - page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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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病原分離鑑定:適用新鮮流產胎
兒之胃內容物、脾臟或肺臟,
新鮮胎膜,以及母體陰道分泌
物等。臟器組織先做成乳劑再以
釣菌環取樣,胃內容物和陰道分
泌物等則直接取樣,塗抹於選擇
性培養基。可疑菌落以
API 20E
商品化生化套組鑑定,結果為
Possibility of Brucella spp.
,即
判為陽性。
防治措施
一、陰性場防治措施:
12
月齡以上之
乳牛或乳羊,每年
1
次依採樣比例
及頭數採樣。
二、陽性場防治措施:
(一)全場之乳牛或乳羊每
6
周檢驗
1
次。陽性動物應隔離飼養、禁止
榨乳,並依法儘速執行撲殺,同
場其餘乳牛或乳羊應移動管制至
成為陰性場止。
(二)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直轄
市、縣(市)動物防疫人員指示,
實施隔離、撲殺、化製、畜舍消
毒、移動管制或其他防治措施。
(三)陽性場應接受直轄市、縣(市)
動物防疫人員每月清點全場乳牛
或乳羊
2
次,清點動物數量及核
對動物編號,確認並無乳牛或乳
羊交易買賣或其他異動情形;清
點紀錄簿由直轄市、縣(市)動
物防疫機關按月報防檢局備查。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場內陰性
動物送往屠宰場屠宰前,應向直
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報備;
並於屠宰後,應檢具屠宰證明供
動物防疫人員查驗。其有無法勾
稽者,由直轄市、縣(市)動物
防疫機關立即追查原因、加以處
理,並通知防檢局。
三、乳牛場及乳羊場自境外輸入乳牛及
乳羊之防治措施:檢驗對象:境外
輸入乳牛或乳羊,經判定為陽性者
撲殺,其餘同批陰性乳牛或乳羊經
檢疫合格放行後,由防檢局將其動
物編號函送畜牧場所在地動物防疫
機關列管,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
將該批陰性動物隔離飼養,該場並
視為陽性場,並依陽性場防治措施
辦理。
相關規定及罰則
一、依本防治措施撲殺之陽性動物,其
補償事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40
條規定
辦理。
二、依本條例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動
物防疫人員或執業獸醫師依同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執行相關防治措
施施行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
依其指示,控制動物之行動及提供
其他必要協助,並不得規避、拒絕
或妨礙。違反者依本條例第
45
2
款之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
15
萬元以下罰鍰。
1...,27,28,29,30,31,32,33,34,35,36 38,39,40,41,42,43,44,45,46,4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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