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ج
ή
屠宰作業準則
第八條之一
修正簡介
防檢局 肉品檢查組 │董全緯
中國大陸自
107
年
8
月於遼寧省發生首例非洲豬瘟(
African Swine Fever
;
ASF
)後,
疫情迅速蔓延,截至
108
年
5
月底中國大陸含港澳計有
32
省/市轄區發生疫情,其周
邊國家例如蒙古、越南、柬埔寨及北韓皆已相繼爆出疫情。臺灣雖有四周環海之天然
屏障可以阻隔疫情之傳播,但自邊境管制攔截之
1,588
件違規攜帶入境豬肉產品中,
檢驗非洲豬瘟呈陽性達
59
件(
57
件來自中國大陸,
2
件來自越南),可見非洲豬瘟犯
臺之風險日益嚴竣,我國除持續嚴格執行邊境管制外,亟需強化國內非洲豬瘟之防疫
整備以為因應。
為因應國內非洲豬瘟之防疫整備,依據
108
年
1
月
23
日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會議之決議,推動活豬運輸車輛及屠體運輸車輛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該政策
由農委會規劃加強國內活豬及屠體運輸車輛之管理,強制載運豬屠體、內臟及其分
切物之運輸車輛,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格,裝設即時追蹤系統,如全球衛星定
位系統(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
GPS
)設備,以供主管機關監控查詢該等車
輛之動向軌跡,在動物疫病發生時,可即時追查來源牧場、運輸過程及依照管制區
範圍,實施車輛動態管制,確實監控,以防範疫情擴大。此外,可追查豬屠體、內
臟及其分切物運輸軌跡,保障國人食肉安全,降低民眾對食品安全及相關運送流程
疑慮。
農委會遂分別於
108
年
3
月
14
日及
3
月
25
日發布修正「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及「屠宰作業準則」,強制活豬及屠體運輸車輛加裝即時追蹤系統,全面監控運輸
車輛之動向軌跡,以供未來防疫工作所需。本文謹就「屠宰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
準則)」之修正重點及相關措施簡述如下:
一、本準則修正與法源依據
本準則係依「畜牧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本次準則修正係於
108
年
3
月
25
日發布實施。違反本準則之規定時,即可依「畜牧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