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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內容
增列本準則第
8
條之
1
第
5
款規定:運送豬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運輸車輛,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三、適用對象
屠宰場自行或委託運輸業者運送豬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車輛,依本準則需
裝設即時追蹤系統。
(備註:本準則僅針對屬於屠宰場所有之豬屠體運輸車輛加以規範,至於載運
活豬之運輸車輛須依據「動物保護法」所訂之「動物運送管理辦法」辦理;另食品
加工業者之運輸車輛,則由衛生主管機關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
防疫形同作戰,為協助前述運輸業者儘速符合前述規定,農委會規劃活豬及屠
體運輸車輛裝設
GPS
追蹤系統之獎勵計畫,針對活豬及屠體運輸車輛採申請登記,
全額補助裝機費用並補助
2
年傳輸費用方式,於全國肉品市場及屠宰場對申請業者
運輸車輛裝設
GPS
系統,記錄其行車路徑,增進相關措施推動時效。相關措施於
108
年
3
月底起截止申請,已有
1,425
輛(活豬運輸車
622
輛、屠體運輸車
602
輛及肉品分切產品運輸車
201
輛)申請,並規劃於
108
年
6
月
30
日前全部裝設完
畢。農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相關主管機關,亦規劃自
108
年
7
月起開
始查核相關車輛是否依規定裝設及使用
GPS
,以協助全面監控及防堵非洲豬瘟疫情
之發生與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