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檢局_防疫檢疫季刊-61期 - page 38

36
ج
஝෤ή
「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
物檢疫作業辦法」簡介
防檢局 植物檢疫組 │葉郁菁、陳晟鐘
近年來由於電子商務興起,民眾透過網路購買國外檢疫物並採郵寄方式輸入的案件日益增
加,導致有害生物隨未經檢疫合格郵包傳入我國風險提高,實有必要強化輸入郵包管理。
107
6
20
日公布修正之「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7
條第
3
項,明定
除植物檢疫機關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或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輸入
之檢疫物得採郵寄方式輸入外,檢疫物原則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其以郵寄方式輸入者,
應予退運或銷燬。
為明確規範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郵寄輸入許可之程序,並將現行「旅客及服務
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中涉及郵遞植物檢疫物之相
關規定併予規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依本法第
21
條之
1
授權,於
108
5
30
日發
布訂定「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內容簡介
本辦法共計
7
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第
2
條)
(一)參酌「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
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
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1
項附表有
關郵寄輸出植物檢疫物之重量限制
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7
條第
3
但書、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規範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
(二)針對採郵寄方式輸出之植物檢疫
物,依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輸入國
要求提出檢疫證明,且種子
1
公斤
以下、種球
3
公斤以下,或植物
及其他植物產品
10
公斤以下者,
依本辦法辦理;超過上開重量者,
則依一般貨物輸出檢疫程序填具
申請書並繳納相關規費。
二、郵寄方式輸出之植物檢疫物,寄
件人得申請輸出檢疫之程序及植
物檢疫機關得依情形核發檢疫卡
或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第
3
條)
(一)明定寄件人依輸入國要求,向所
在地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時應
提供之文件與物品。
1...,28,29,30,31,32,33,34,35,36,37 39,40,41,42,43,44,45,46,47,48,...76
Powered by Flipping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