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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知識與信心,因此輸出國與輸入國之間的良好合作極重要,而目前申
請同等效力最困難處在於瞭解各國行政管理措施,並一再強調
SPS
協定、
Codex
、
OIE
、
IPPC
等均有很好的指引文件,呼籲各會員可以善用。
五、 澳大利亞:介紹食品安全之同等效力,說明其係依據
Codex
指引文件訂定相
關程序,目前係依據貿易量、困難程度、貿易夥伴優先順序、良好的管理措
施來決定是否與輸入國進行同等效力之討論。目前已經通過之同等效力措施,
包括我國認可澳大利亞之乳製品輸出檢驗系統、澳大利亞與美國相互承認食
品管制系統等,澳大利亞並強調系統認證之重要性,可減少輸出國成本及輸
入檢驗成本,且可令消費者以較低價格享受更多樣的商品。
六、 秘魯:由於秘魯為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CPTPP
)簽署國,其特別介
紹
CPTPP
種第
7.8
條同等效力之規定,各項規定中較
SPS
協定更進一步之義
務包括:(一)於進口締約方開始同等效力評估時,應出口締約方之請求,進
口締約方應立即說明其認定同等效力之程序及計畫,如其結果為認定同等效
力時,應說明其促進貿易之程序及計畫。(二)如進口締約方決定不承認同等
效力,該進口締約方應提供出口締約方此決定之理由。
七、 標準與貿易發展機構(
STDF
):報告在越南、泰國、菲律賓及馬來西亞舉辦
同等效力能力建構活動之情形,該機構以
ISPM
第
1
號及
24
號為基礎,在前
揭
4
國進行能力建構活動,協助建立同等效力評估程序,並促進國際與國內
標準之調合。
結語
雖各會員國均認為同等效力很重要,並特別舉辦
2
次主題會議進行討論,但其
特別貿易關切及通知文件數量甚低,特別貿易關切數量至今僅
32
件(占
7%
),通
知文件數量僅
2
件(占
0.18%
)。從會議討論情形,可能與同等效力之定義尚未清
楚,或者
SPS
措施雖涉及同等效力,但通知文件中卻未明示,因此應再持續討論確
認其定義,並且鼓勵會員在通知文件中清楚說明
SPS
措施之性質,因此我國如未來
有相關通知文件涉及不同檢疫措施之同等效力,建議可以採用相關通知文件格式與
編號,彰顯我國執行相關規定情形。
SPS
措施是否具有同等效力,取決於能否達到輸入國之適當保護水準
(
ALOP
),但輸入國經常未清楚揭示何謂
ALOP
(例如美國在簡報其國內措施時,
也未提到
ALOP
之訂定),且依據其性質亦無法量化,只能依據個案評估,且各國
檢疫措施之通知文建議無須揭示其
ALOP
,以至於輸出國難以主張同等效力,未來
在
SPS
協定第
5
次運作與執行檢討中,預期將持續引起會員討論,俾各會員國可善
加運用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