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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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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回國)旅客攜帶動物及其產品檢疫

入境(回國)旅客攜帶動物及其產品檢疫:
一、入境(回國)旅客攜帶動物請依照本署訂定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條件及參照農業部公告之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攜入前向本署申請輸入檢疫條件函。

二、輸入動物如係屬保育類野生動物請向 農業部 申請輸入同意函。

三、入境(回國)旅客攜帶犬貓檢疫,請參考轄區分署輸入動物及其產品中之經核准輸入之疫區犬貓檢疫或經核准輸入之非疫區犬貓檢疫規定辦理。

四、入境(回國)旅客攜帶動物產品:
(一)偶蹄目動物肉類產品:

  1. 嚴禁自口蹄疫、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非洲豬瘟或豬瘟疫等疫病之疫區國家(地區)攜入。

  2. 自口蹄疫、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非洲豬瘟或豬瘟等疫病之非疫區國家攜入者,應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且其肉品產製工廠(檢疫設施)應經本署認可之工廠,經本署轄區分署檢疫合格者始得輸入。

  3. 輸入偶蹄目動物產品相關規定,請查詢本署訂定中華民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附件十三之三、偶蹄目動物肉類輸入檢疫條件。

(二)家禽肉類產品:

  1. 嚴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等疫病之疫區國家(地區)攜入。

  2. 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等疫病之非疫區國家攜入者,應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且其肉品產製工廠(檢疫設施)應經本署認可之工廠,經本署轄區分署檢疫合格者始得輸入。

  3. 輸入家禽之產品相關規定,請查詢本署訂定中華民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附件十三之二、家禽肉類輸入檢疫條件。

  4. 獵捕動物相關規定,請查詢本署訂定中華民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附件十三之一、獵捕動物肉類輸入檢疫條件。

  5. 攜入動物及其產品請檢附相關文件,向轄區分署旅客入境檢疫櫃檯申報檢疫。

注意:

  1. 大部分亞洲國家(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泰國、菲律賓等)均為動物傳染病疫區國家,請勿任意自該等國家攜入動物及其產品。
  2. 請勿任意攜帶非經許可之保育類或瀕臨絕種之動物及其產品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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