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獸醫佐執業資格認定申請書_1120616(組改版)(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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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辦說明:
獸醫師法修正前已領有獸醫佐登記證書或自獸醫師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領有獸醫佐證書者(即94年1月29日前領有獸醫佐證書者),於具有下列經歷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得執行診斷、治療、檢驗及填發診斷書、處方業務。但不得開具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動物防疫組:02-33436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