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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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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藥物品項增刪作業流程及運作機制
2025-04-23

「供獸醫師(佐)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人用藥物類別品項」增刪作業流程及運作機制

一、「供獸醫師(佐)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人用藥物類別品項」(簡稱人用藥物品項)係根據獸醫師使用需求、人用藥證狀態(如藥證是否註銷、藥商是否生產/輸入)、動物用藥證狀態(如是否核發新證並供貨無虞)等情況進行滾動式檢討,以兼顧伴侶動物用藥需求及保障動物用藥商權益。

二、鑑於人用藥物品項係以「獸醫師專案申請人用藥品治療動物之暫行替代品項」(以下簡稱暫行替代品項)為基礎建立,且暫行替代品項已具完善之審查及增刪模式。為確保管理之穩定性及實務運行之有效性,現行人用藥物品項增刪作業及運作機制,係依防檢署114年4月23日「獸醫師臨床用藥評估審查會議」決議,準用暫行替代品項之相關作業流程辦理。

三、具體辦理方式如下:

(一)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獸醫師可向獸醫師機構、團體(如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獸醫師公會等)提出需求,由獸醫師機構、團體彙整歸納後,檢附相關資料向防檢署提出申請。應提供之資訊包括藥品成分、劑型、藥品分類及用途說明,並應檢附動物藥典、藥品手冊或相關文獻資料以供審查(詳附件、申請新增人用藥物品項清單格式)。

(二)由防檢署及衛生福利部代表組成專案評估小組,並聘請藥理、獸醫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必要時視藥品屬性另外邀請相關單位出席,例如原能會等。前項申請資料經防檢署初審檢視有無動物用藥,確認無相同成分、劑型或無實際生產之動物用藥,即提送專案評估小組召開獸醫師臨床用藥評估審查會議,經會議審查通過後列入人用藥物品項。

(三)依據防檢署102年3月15日「研商獸醫師診療使用人用藥物問題專家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已核准之動物用藥品之有效成分、劑型及單位含量皆相同,且動物用藥品供應充足情況下,則該項人用藥品不列入獸醫師使用品項。爰此,針對已公布之人用藥物品項,若動物用藥商提出有相同動物用藥品且供應充足,經依循上述專家會議審查確認後刪除該項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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