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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簡介

【沿革】

民國42年7月,政府於各機關內設置安全單位(處、室),專司保防工作,至61年8月,行政院為精簡組織,而將各單位安全處(室)併至人事單位,更名為人事查核單位。民國68年,行政院為加強肅貪工作,乃訂頒「端正政風整肅貪污方案」,要求各機關成立政風督導會報,由各查核單位兼任秘書幕僚,加強推動政風調查工作。解嚴後,政府基於時空環境之變遷,為提升國家競爭力、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之需要,由法務部研擬「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經立法院於民國81年6月16日三讀通過,同年7月1日總統頒布施行,正式完成法制化程序,各機關亦於同年9月16日作為基準日,相繼成立政風單位,以辦理各項政風業務。為展現政府打擊貪腐決心,加大防貪、反貪及肅貪效能,以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各項措施,法務部廉政署於100年7月20日成立,專責於國家廉政政策規劃與執行防貪、反貪及肅貪業務。為根本整治貪腐,廉政署結合各機關政風機構著重反腐敗措施及社會參與的推動,建立民眾反貪意識,策進國家廉政建設。

【組織職掌】

本分署政風室預算員額1人,置主任1人。本分署政風室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政風(廉政)業務,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關於本分署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關於本分署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關於本分署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關於本分署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本分署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關於本分署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關於本分署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本分署政風事項。

另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受理民眾查閱本分署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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