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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高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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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運往台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檢查
  1.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12年07月07日以農授防字第1121471539號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公告,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2. 另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年01月20日防檢一字第1051473103號函,旅客攜帶經滷、燉、熬熟煮之偶蹄類動物(牛、羊、豬或鹿)肉類產品前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如符合「金門地區偶蹄類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公告第4點,業經連續30分鐘70℃以上,或連續3分鐘100℃以上加熱處理之規定,其產品傳播口蹄疫的風險極低。經防檢署評估,旅客攜帶之數量有限又多為自家用,如透過旅客向本署高雄分署金門檢疫站申請,並由該檢疫站人員檢查確認肉類確有熟煮後,即可同意其攜往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
  3. 如相關含肉加工產品為經行政院農業部風險評估通過之生產業者及產品名單內,則不受限制可合法輸台。(通過名單請點選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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