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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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12 年 6 月 12 日農防字第1121471499A號令發佈修正之「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運出金門地區之單蹄類動物,應符合下列檢查條件:
(1)產自金門地區之來源場或經金門地區之來源場飼養三個月以上。
(2)來源場於單蹄類動物運出金門地區前三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
運出金門地區之單蹄類動物,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合前條規定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向金門檢疫站申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