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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高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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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運往台灣禽鳥類檢查
2016-05-04
  1.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12 年 6 月 12 日農防字第1121471499A號令發佈修正之「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運出金門地區之禽、鳥類動物,應符合下列檢查條件:
    (1)產自金門地區之來源場或經金門地區之來源場隔離飼養檢查二十一日以上,且無家禽流行性感冒臨床症狀。
    (2)來源場於運出金門地區前三個月內無發生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及家禽披衣菌病,並經血清或相關檢體檢驗呈H5及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反應。
  2. 運出金門地區之禽、鳥類動物及其產品,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檢疫站申請檢查:
    (1)貨運:
      a.禽、鳥類動物: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合前項規定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
      b.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
        (a)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來源動物符合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b)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
    (2)旅客攜帶或託運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但自家宰殺供自用者與生鮮禽蛋二十顆以下供自用,得以旅客自用聲明書代替。
    (3)貨運或郵寄二十公斤以下禽類動物產品,準用第一項第二款之旅客攜帶或託運相關規定。
  3. 依據交通部 94 年10月21日交路字第0940011982號函,有關旅客攜帶鳥禽類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定略以,「 … 自即日起至禽流感疫情趨緩前,暫時禁止旅客攜帶鳥禽類動物搭乘,以減少感染機會,保護旅客健康。」。故目前航空業者無提供民眾運送鳥禽類之服務,如有相關需求,可洽往返金門地區之貨輪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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