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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高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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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犬貓進出金門檢查
2016-05-04
  1.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12 年 6 月 12 日農防字第1121471499A號令發佈修正之「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犬貓進出金門地區時,其所有人或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有效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注射時間應滿7日,且未逾1年),並須有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 ( 首次寵物登記者,距檢查日,應滿三十日 ) ,向金門檢疫站申請檢查。
    (1)金門至台灣:由犬、貓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向金門檢疫站檢查櫃檯申請。
    (2)臺灣至金門:應於起運前透過航空、海運公司將前項文件傳真通知金門檢疫站,並於犬、貓運抵後,立即向金門檢疫站申請檢查。
  2. 依據金門縣政府111年12 月19日府建漁字第1110110668號公告 ,犬貓出生滿3個月以上或經注射狂犬病疫苗逾1年以上之犬貓,均應接受狂犬病預防注射。
  3.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91年5月20日 防檢一字第0911407813號函,獸醫師為犬貓施打狂犬病疫苗後,應開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核定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同時依規定記載畜主姓名、地址及注射日期等相關事項並加以核章,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塗改,亦應於塗改處加以核章。
  4.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6年10月19日防檢一字第0961473411號函,為順利執行離島犬貓檢查作業,申請人或代理人所檢具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獸醫師應詳實填寫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之各項內容,註明發證單位之(動物醫院)名稱電話,並由執行預防注射之獸醫師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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