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我國附帶栽培介質蝴蝶蘭植株輸銷巴西之介質檢疫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7 年 12 月 22 日防檢四字第 1071494845 號辦理。
二、 我國附帶栽培介質蝴蝶蘭植株輸銷巴西,其介質之處理需依該國 107 年 6 月 22 日公布之第 19/2018 號規範 ( 英文版如附件 ) 辦理,其內容摘述如下 :
(一) 適用範圍包含栽培介質原料 (raw material) 、最終產物 (finished product) 或植物附帶之栽培介質。
(二) 以蘚 ( Sphagnum spp.) 為原料或最終產物者,應符合特定的植物檢疫條件。
(三) 由粘土 ( 膨脹或烘烤過 ) 、聚氨酯泡沫、酚醛泡沫、岩棉、玻璃棉、聚乙烯顆粒、聚苯乙烯、聚苯乙烯泡沫、浮石、珍珠石、蛭石、沸石、超吸水性聚合物 ( 水凝膠型 ) 、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PET) 、火山灰或其任何組合,其植物檢疫風險低,無須符合特定的植物檢疫條件。
(四) 輸入之栽培介質必須是全新未使用。
(五) 輸入由米糠、纖維和蔬菜廢棄物組成的栽培介質,如樹皮、稻草、蔗渣及果皮,須在輸出國採用下列方法之一進行處理:
(1) 熱處理:相對濕度為 40 %, 85 ° C 連續 15 小時。
(2) 環氧乙烷:最低初始真空度為 50 kPa( 千帕 ) ,藥劑濃度為 1500 g/m3 , 50 ° C 連續 4 小時,或 21 ° C 持續 24 小時。
(3) 高壓滅菌:在 100 kPa 下, 121 ° C 持續 30 分鐘。
(4) 溴化甲烷燻蒸:藥劑濃度為 48 g/m3 , 21 ℃連續 24 小時;或藥劑濃度為 56 g/m3 , 16 ° C 連續 24 小時 ; 或藥劑濃度為 64g/m3 , 11 ° C 連續 24 小時。
(5) 輻射:伽馬射線最小吸收劑量在 25 kGray 以上。
(6) 應檢附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特定之檢疫處理方法。
(7) 栽培介質輸入時須取樣送官方或認證實驗室進行檢測,費用由關係人負擔,如截獲檢疫有害生物,檢疫物應退運或銷燬。
(8) 輸入之栽培介質不得附帶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