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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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0年8月10日防檢四字第1101494602號函及世界貿易組織(WTO)110年6月25日第G/SPS/N/BRA/1955號、110年7月15日第G/SPS/N/BRA/1955/Add.1號通知文件(如附件1)辦理。
二、自110年7月1日起,新鮮植物、植物產品、植物源產品及其他管制物品輸往巴西所檢附之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倘於離境14日前核發,巴西植物檢疫機關將不承認其效力,離境日期係以提單(bill of lading)簽發日期為準(詳見附件2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