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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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109年11月18日防檢四字第1091453972號及11月27日防檢四字第1091418314號函辦理。
二、秘魯於109年11月9日公告同意我國產百香果苗輸銷該國,其西文公告及中文摘譯如附件1及附件2,茲摘要說明如下:
(一)於辦理輸出檢疫及出口裝運前,輸入人或關係人應取得秘魯國家農業衛生檢疫局(SENASA)核發之輸入植物許可證。
(二)應檢附防檢局核發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特定事項。
(三)百香果苗輸出前須經特定藥劑處理。
(四)百香果苗如附帶栽培介質(不得附帶土壤),輸出前須經檢疫合格並加註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五)我國輸出業者需先向SENASA申請核准,始可輸銷百香果苗。
(六)SENASA得於百香果苗出口期間,對百香果苗生產苗圃辦理實地查證。
(七)百香果苗輸秘後需經特定輸入檢疫作業。
三、業者如有旨述種苗輸秘需求,請提供苗圃基本資料表(附件3)洽防檢局轄區分局(檢疫站)辦理產地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