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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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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屬應施檢疫品目(貨品分類號列輸入簽審規定具B01者)之微生物與微生物產品作業說明
2023-08-01

一、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有害生物係包含真菌、粘菌、細菌、病毒、類病毒、菌質、寄生性植物、雜草、線蟲、昆蟲、蟎蜱類、軟體動物、其他無脊椎動物及脊椎動物等直接或間接加害植物之生物,或有破壞生態環境之虞之入侵種植物。另依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植物有害生物除由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申請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之用,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者外,不得輸入。

二、自國外輸入微生物菌株或其產品,如含有植物有害生物者,應依前述說明辦理。為便利申請人確認欲輸入之微生物或微生物產品非屬植物有害生物,本署不定期更新「無危害植物紀錄微生物清單」,列於清單內之微生物則非屬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3 條第 3 項所稱有害生物。

三、另自國外輸入含微生物之產品,應請先洽財政部關務署確認貨品分類號列,如輸入簽審規定非屬 B01 者,則非屬應施檢疫品目,毋須向本署申請檢疫。如係屬應施檢疫品目之含微生物之產品,請依說明二辦理。

四、因微生物種類繁複多樣,如欲輸入未列於「無危害植物紀錄之微生物清單」內之微生物時,請於輸入前提供以下資料,洽本署植物檢疫組查詢 ( 電話:02-23431406 傳真:02-23047455 電子郵件信箱︰ dpq@aphia.gov.tw ) ,俾利回復檢疫條件:

 (一)微生物學名:包含屬名及種名。

 (二)該微生物之分離來源與其於自然界中之棲地:如土壤、海水、植物組織等。

 (三)輸入用途:實驗研究、水質改良、防治植物有害生物等。 ( 如實驗研究者請提供約 100 字內之實驗簡述。)

 (四)如為商業化製品,應另提供廠牌名稱、產品成份 ( 如含有動物性及植物性材料者應詳列其成份 ) 、產品使用說明、生產國及向財政部關務署確認之貨品分類號列 (C.C.C 號列 ) 。

五、微生物檢疫條件之查詢作業依申請人申請之種類、數量、微生物科學文獻等資料不同,其回復時間亦不同,如申請人可提供輸出國政府或學術研究機構出具之不危害植物證明或相關科學文獻,則有助加速查詢。

六、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因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之目的,申請輸入供防治植物有害生物用於防治有害生物之天敵、拮抗生物或競爭性生物及其他生物體之生物防治體,請至「 生醫產業及輸入供試驗、研究、教學用植物檢疫物作業流程圖及說明」查閱相關規定及說明。

七、自國外輸入食用菇類菌種,除不得攜帶泥土外,應檢附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菌種學名且可確為食用菌,始得輸入 ( 檢附輸出國政府、菌種中心或學術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載明菌株學名、編號資料,並經植物檢疫機關同意輸入之菇類菌種,得免檢附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證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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